疫情防控期间因为封城封路导致了物流不畅通,再加上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等商品的需要量不断增加,所以防护类商品的价格不断升高,有人便乘此大肆采购囤积产品然后趁机抬高价格借此谋取暴力,其实这种行为是违法的,会遭到法律制裁的。那样,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违反什么法律?会遭到什么处罚?
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
根据国内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中的有关规定,经营者(从生产到零售)有以下4种行为的,就是“哄抬价格”的违法行为。
1、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,不准时将已生产的商品投放市场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,导致市面上产品人为供不应求的。
2、批发环节经营者,不准时将防疫用品、民生产品流转至消费终端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,同样是人为的导致市面产品供不应求,觉得导致价格虚高以谋求更大收益的。
3、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维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,不准时将有关产品对外销售,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。同样也是非法囤积货物,致使产品提供不足,以达到价格急速上涨的目的。
4、销售环节的经营者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,虽然未大幅度涨价,但强制性的将防疫用品与该店内其他产品搭配售卖,变相提升防疫用品价格的行为,也是哄抬价格。
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罚规定
依据《价格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有前述行为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;没违法所得的,予以警告,可以并处罚款;情节紧急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,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。
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四条规定;经营者具备《价格法》第十四条行为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违法所得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;情节紧急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
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五条规定:经营者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导致产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除第四条既定的处罚外,增加一项“没违法所得但情节较重的,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”。
除此之外,经营者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除导致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以外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买家合法权益的,根据前述规定处罚。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的,对经营者根据前述规定处罚,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,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紧急的,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、吊销执照。
除去行政处罚外,经营者违反国家在预防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,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紧急扰乱市场秩序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,可能涉嫌违反国内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的规定,触犯非法经营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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